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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摘要: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根据2016年2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近几年以来开展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工作实际,对2009年制定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在此基础上,制定新的《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19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根据2016年2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34号令)、2016年5月发布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近几年以来开展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工作实际,对2009年制定《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厦经技[2009]8号)进行修订,在此基础上,制定《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二、新旧管理办法的变化

  相对旧的管理办法,新制定的管理办法有三方面比较大的变化,一是评价体系更加科学合理。评价数据指标由原来的30个减少为25个。二是认定、评价程序进一步简化。由原来几个部门联合认定、评价改为由市经信局、财政局两个部门认定、评价,相关部门主要从企业涉税、通关、诚信等方面进行审核把关,对企业是否具备认定、评价的基本条件提出意见。三是奖励水平提高。对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经费支持标准由原来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同时,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经评价为优良等级的将给予持续30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

  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应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报告期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报告期年度企业盈利,报告期年度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

  (三)企业设立技术中心二年以上,组织体系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四)企业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报告期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简称研发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

  (五)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报告期年度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600万元。技术中心应拥有专属空间,专属空间面积应在200平方米以上。技术中心应设有专门账目,计入技术中心账目上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60%以上应集中在技术中心的专属空间;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四、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市经信局发布的申报通知,在申报截止时间之前报送申报材料。

  (二)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申报企业,征求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厦门海关等部门对申报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有关诚信、涉税、通关等方面情况。

  (四)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专项审计。

  (五)组织专家进行答辩评审。在必要时,抽查企业进行现场考核。

  (六)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项审计、专家答辩评审等情况,在此基础上,择优确定市企业技术中心拟认定名单。

  五、已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程序

  (一)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于评价当年的5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市经信局。

  (二)征求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厦门海关等部门对评价企业在两年内(即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有关诚信、涉税、通关等方面情况。

  (三)市经信局组织专家评审。

  (四)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市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以及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定评价结果,并通报相关部门和企业。

  六、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七、鼓励政策

  对认定为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中心所在企业一次性研发经费资助100万元;对于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中心所在企业一次性研发经费资助500万元(含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已获得资助金额)。

  经国家发改委运行评价,评价结果为优良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9号),给予3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

  同一级别的多种类型研发机构只能享受一次无偿研发经费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