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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摘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大力推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现将《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时间:2018-7-20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大力推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现将《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8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告知承诺定义:指企业以企业信用为基础,向审批部门告知审批信息或申请延后办理等情形。

  二、 实施范围: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详见附件1)

  三、管理办法

  (一)深化节能审查区域综合评估。在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功能区或其他特定区域,由片区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区域综合评估评审,将原来需由企业分头进行的节能评审,改为由政府统一组织,按区域统一编审,将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由单体把关转变为整体把关、申请后评审转变为申请前服务,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项目无需单独编报评估评审。

  (二)实行审批告知承诺

  1.节能审查告知承诺

  (1)区域综合评审告知承诺。落户在经综合节能评估评审区域之内的企业项目,无需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若项目年综合能耗量低于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低于500万千瓦时的项目,无需进行告知承诺;若项目年综合能耗量高于1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高于500万千瓦时的项目,企业需填写《审批告知承诺表》(详见附件2)至我局窗口进行告知承诺,窗口即来即办。审批告知承诺表应与区域综合评估节能审查意见结合使用。

  (2)节能报告缺省限期办理告知承诺。企业可在节能报告缺省情况下填写《审批告知承诺表》向我局窗口承诺限期办理,窗口即来即办并登记管理,跟进督促企业限期补办节能审查手续。告知承诺表可作为企业开展下一环节审批的依据,若遇有信息冲突或设计变更,则以最终的节能审查意见为准,审批告知承诺表同步失效。

  2.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材料缺省限期办理告知承诺。企业可在部分材料缺省情况下填写《审批告知承诺表》向我局窗口承诺限期办理事项,窗口即来即办并登记管理,跟进督促企业限期补办核准手续。告知承诺表可作为企业开展下一环节审批的依据,若遇有信息冲突或设计变更,则以核准批文为准,审批告知承诺表同步失效。

  附件:

  1.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批告知承诺事项清单

  2. 审批告知承诺表


附件1.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批告知承诺事项清单.doc.doc

附件2.审批告知承诺表.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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